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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:例行会议无需召集。参会人员应事先准备动议及相关资料。
第二条:临时会议必须提前24小时通知,指明会议时间、地点和明确的议题,提供所需的会议资料或指定人员收集资料。参会人员应在会前阅读议题和会议资料。
——避免计划性不强,突然开会,导致准备不足,效率低下

第三条:会议讨论的内容应当是一个明确动议,动议必须是具体的,明确的,可操作的行动建议。
第四条:会议讨论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,如无必要打断正在讨论的问题,有既定议程的,可在既定议程结束后提议;无既定议程的,可在当前议题决议后提议;也可提议后续会议讨论。对后者,应在会议纪要中进行记录。
——明确会议目标,避免跑题或议题游移。

第五条:会议主持人专门负责宣布开会制度,分配发言权,提请表决,维持秩序,执行程序。但主持人在主持期不得发表意见,也不能总结别人的发言。
第六条:谁先举手谁优先发言,但发言要得到主持人允许,别人发言时不能打断。
第七条:尽可能对着主持人说话,不同意见者之间避免直接面对面发言。
——维持会议的正常秩序,避免激化矛盾

第八条:每人每次发言时间不超过五分钟,对同一动议发言每人不超过两次,或者大家可以现场规定(须过半数同意)。
第九条:讨论问题不能跑题,主持人应该提醒跑题发言的人,若发言人再次出现跑题,主持人应中止其发言。
——防止出现“麦霸”,避免跑题

第十条:主持人应尽可能让意见相反的双方轮流得到发言机会,以保持平衡。
第十一条:发言人应该首先表明赞成或反对,然后说理由。
第十二条:不得进行人身攻击或道德批判,只能就事论事。
——让各种声音都有充分的表达,避免道德审判

第十三条:只有主持人可以提请表决,只能等到发言次数都已用尽,或者没有人再想发言了,才能提请表决。如果主持人有表决权,应该最后表决。
第十四条:主持人应先请赞成方举手,再请反对方举手。但不要请弃权方举手。
第十五条:当赞成方多于反对方,动议通过。平局等于没过。
——避免议而不决

第十六条:决议完毕,主持人应宣布决议结果。对需要执行的决议,决议结果未明确行动方案、执行人、执行时间及执行追踪人的,主持人应进行明确的规定,或交由会议继续讨论决定。
第十七条:对需进一步调查了解情况或进一步研究再表决的动议,可提议推迟到后续会议解决,并指定后续会议时间,也可提议提交某位成员或某些成员作进一步调查研究,指定汇报时间、汇报对象。但均需经附议,且进行表决。
第十八条:开会必须形成会议纪要。会议纪要由会议秘书负责,会议结束24小时内会议秘书将会议纪要发给全体参会人员。
——避免决议落空,不了了之